电子卷宗不是检察院的私产,应当向办案律师全程开示
今年6月份,我向最高检、山东省检、济南市检分别邮寄了一份建议函: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应继续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理由很简单,因为已经有多个省份、地区的检察院开始这么操作了。
我甚至认为,即便是在案件的二审、申诉阶段,检察院也应当向辩护(代理)律师提供阅卷服务,为了先易后难、利于问题的解决,所以在本次致函中没有提及。
几天后,我接到济南市检的电话,大意是这个需要上级法院、检察院协商,目前他们无法做决定,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8月份,我又收到了山东省检发来的手机短信,称我的函件已被转相关部门研究,目前没有收到研究结果。
10月份,在我已经将这事抛诸脑后的时候,突然收到了来自最高检的来信。
这是我执业生涯中收到的唯一一份部分说理、稍有温度的来自检察机关的答复。总之,与前两家检察院相比,这算是个意外之喜。只是,我反复看了几遍,仍觉得答复内容正确与否还需商榷,计划写点什么。但因工作繁忙,便一拖再拖。如今,团队的工作已进入稳步推进阶段,重拾起来,遂成此文。
我认为《答复函》内容还需商榷的理由如下:
1.不应机械地限缩司法机关提供阅卷服务的法定范围。《刑事诉讼法》第40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见,法律并未限定辩护律师到各个部门阅卷的时间段。
即便是上述答复中所引用的《关于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也只是对检察院、法院应当及时提供阅卷服务的规定,意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而不是为检察院、法院划分履行职责的范围。
法律应当被善意的理解和适用。如前所述,各地检察院已经推出的便于律师阅卷的措施,你能说它们都违法了吗?明明是有利于律师履行辩护职责、促进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被告人实现辩护权的举措,作为最高检察院,怎么能说没有法律依据呢。作为最高检察院,要在司法实践中分析问题,而不是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似地停留在字面理解。
2.实务中,总存在这样、那样拉低诉讼效率的情形,检察院若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可以予以极大改善。篇幅有限,除建议函内的情形外,再简单列举近期遇到的两例。
情形一:检察官阅卷导致辩护人阅卷迟延。在何智娟、汪启文律师辩护的唐山信鸽案中,二审辩护人便因卷宗被检察官拿走、而检察官因公不在办公室无法提供卷宗,只能打道回府、择期再约,由此产生的差旅费损失也要自行承担。如果遇到此类情形,辩护律师能去基层检察院阅电子卷宗,便能极大提高效率,也能避免不必要的金钱浪费。
情形二:被告人上诉后,一审法院卷宗迟迟不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导致辩护人无法阅卷。实务中,一审法院不能按时移送卷宗的情形并不少见,即便《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我们团队近期承办的一起涉嫌徇私枉法罪案件,一审法院将案卷移送至二审法院足足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足够辩护律师把卷宗翻来覆去看好几遍了。此时,若检察院能够向辩护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于辩护律师而言等同于雪中送炭,对案件的推动作用也立竿见影。
3.“不能保证所有案卷材料与审判阶段法院的卷宗完全一致”,更像是一个借口,最高检的这个担心有些多余。前文已提到,审判阶段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最大意义,在于对案件的推动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辩护人当然知道检察机关的卷宗可能与法院不一致,第一审程序中,除了法院自行调查取证、被害人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形外,检察院持有的卷宗与法院的卷宗是一致的;第二审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与二审法院持有的卷宗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缺少审判卷。因此,无论案件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检察机关至少持有侦查卷的电子卷宗,侦查卷往往包含了指控犯罪成立的大量证据。
所以,没有哪一个辩护律师奢望或者想当然的认为从检察院复制的卷宗就是全部、完整的卷宗,就可以高枕无忧。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程序,不是静止的状态,这对法律人而言,是一个基本的常识。能快速、便捷的拿到尽可能多的卷宗,只能提高辩护效率,而非白白浪费时间等待。并且,法院持有的、检察院没有的证据往往是少量的,辩护人拍照、阅读的耗时较少,这是客观的现象。
所以,依法、依理检察院均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向辩护(代理)律师提供电子阅卷服务。站在司法为民的高度考虑,该项服务没有弊端。
司法机关掌握的案件卷宗,不是司法机关的私产。相关的电子卷宗应该在诉讼参与者之间实现动态、全面的共享。检察院制作的电子卷宗,应当提供给法院;法院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文书材料也应当形成电子卷宗并提供给检察院;办案律师既可以去检察院查阅电子卷宗,也可以去法院查阅电子卷宗。因此,我仍衷心期望代表最高检给我作出答复的那个人,能够更积极一点儿、更接地气一点儿。